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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基本条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1-09 17:17:42    文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物流企业或新办独立核算的相关机构。

  1、物流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2)按员工比例至少有经国家行业协会认证的两名以上物流师或三名以上助理物流师。

  2、新办独立核算的相关机构是指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入园企业必须购买或租用朝阳物流园区范围内朝阳物流办认可的办公、经营场所,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企业指定专人按园区办公室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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