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详情
文章正文
仓储物流之使用税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8-10 19:16:34    文字:【】【】【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2]。
联系我们
电话:15852019587
地址:沛县大屯龙湖大道1号
邮箱:pxlgcyy@163.com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2 沛县临港物流园区
电话:15852019587   地址:沛县大屯龙湖大道1号   邮箱:pxlgcy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