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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临港产业园招商引资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1-01 21:17:37    文字:【】【】【

  沛县临港产业园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园区快速发展,早日将沛县临港产业园区建成周边地区较有影响力的旅游休闲中心,提升消费档次,繁荣活跃消费,拉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园区投资建设、经销产品、进行管理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优惠政策:

  1、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企业,前五年属县本级财政实际算账所得部分的税费,全部奖励给该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

  2、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在园区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3、独立法人企业的当年工商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与上年相比增长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六条 经销产品优惠政策:

  (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办证费、工本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申请刊载或者播放、广播广告,不超过5次免收广告费。

  (二)机动车辆运输货物时,可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特殊通行证,除严重违章外,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予以放行。

  (三)用水、用电、取暖,按县物价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七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

  (二)向金融机构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尽快给予解决。

  (三)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给予方便。

  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增值税本县享有部分,5年内返还50%。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3年内返还本县享有部分的50%,其中:在场内设立经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所得税本县享有部分,5年内返还50%。

  第九条 落户优惠政策:

  (一)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申请,可以一次性为本人及其配偶和1名未婚子女落本县城市户口,并免收各种费用。

  (二) 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经申请,可为本人及其配偶和1名未婚子女办理临时户口,并免收治安管理费。

  第十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调入或者聘请来工作的优秀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其中贡献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优先提供住房。

  第十一条 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投资者、经销者、管理者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与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样价格待遇。

  第十二条 其他优惠政策:

  尊重投资者、经销者、管理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园区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每年年初评出若干重点企业,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和领导联系制度,及时为园区内重点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五条 对在园区新设立的酒店、宾馆、会所等旅游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六条 对在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七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园区管委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本优惠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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